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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禹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舜禹股份2024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如: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安徽舜禹

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安徽舜禹智慧水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丰县舜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空港舜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北城舜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舜禹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聊城舜禹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张掖化清水务有限公司、西藏门禹水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事项涵盖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业务、仓储业务、销售管理、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共21项。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资产总额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0.5%≤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资产总额的1%该缺陷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财务错报<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①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损失金额缺陷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净资产总额的1%净资产总额的0.5%≤缺陷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净资产总额的1%缺陷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总额<净资产总额的0.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①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到重大经济处罚或产生重大财产损失; ②缺乏发展战略,或战略实施不到位导致发展方向严重偏离发展战略; ③缺乏人力资源体系保障,导致关键人才大量流失; ④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 ⑤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系统性失效; ⑥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媒体频现负面新闻,被公众媒体连续报道,涉及面广。
重要缺陷①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到较大经济处罚或产生较大财产损失; ②发展战略未适时调整,或战略实施不到位导致发展方向与发展战略偏离较大; ③人力资源体系保障不足,导致关键人才部分流失; ④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 ⑤重要业务制度控制或系统存在缺陷; ⑥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⑦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一般缺陷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拟采取整改措施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30Z0116号),认为:舜禹股份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及结论意见

(一)保荐人主要核查程序

2024年度,保荐人对舜禹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访谈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现场调查生产经营场所及走访有关人员了解相关经营情况,对舜禹股份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取得并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保荐人结论意见

保荐人经核查认为,舜禹股份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舜禹股份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其他事项的意见

经保荐人核查,舜禹股份2024年度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或违规对外担保的情

况。经保荐人核查,舜禹股份2024年度不存在违规理财及违规委托贷款的情况。经保荐人核查,舜禹股份2024年度不存在违规证券投资及违规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小金黄 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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