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禹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于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22日对舜禹股份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舜禹股份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小金 |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嘉 |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 |||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周小金、黄嘉、董彦豪 | ||||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4年度 | ||||
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22日 | ||||
一、现场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意见 | |||
(一)公司治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等有关文件;查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公告文件和公司业务规章制度等;核查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情况、其他投资情况、董监高的兼职情况;察看公司办公楼、厂房等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等。 | ||||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 |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 |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 √ | |||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 |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 √ | |||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 | |||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 |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 | |||
(二)内部控制 | ||||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查看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核查审计部门人员资料;核查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报告等。 | ||||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用) | √ | ||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 √ |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 √ | ||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 √ |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如适用) |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适用) | √ | ||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
(三)信息披露 | |||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核查了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与公告相关的会议记录;查阅了深交所相关网站等。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 √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方面的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核查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明细表及银行对账单;查看募投项目实施情况等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 | ||
(六)业绩情况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公司经营基本情况;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作出的承诺;查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 等材料。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现场检查手段:查阅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等文件;查阅公司相关制度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生产经营等相关情况等。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 |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1、关于业绩波动 202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小幅下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3年度存在一定程度下降,主要原因系:(1)受宏观经济环境、地方政府预算调整等因素影响,同时,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更加注重客户偿付能 |
力、提高客户筛选标准,把控项目订单质量,公司新增取得污水处理项目订单有所放缓,公司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有所下降;(2)公司上市后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拓展业务布局,公司营销人员薪酬支出有所增加;同时,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以及租赁及折旧费等市场宣传、渠道拓展等支出增加导致销售费用有所增加;(3)公司银行贷款增加使得财务费用有所增加;(4)公司为提升员工积极性,更好激励员工创造价值,公司于2024年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并根据实施期间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导致公司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有所增长;
(5)受宏观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客户付款延期,资金回笼周期进一步延长,公司回款金额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使得计提的减值损失有所增加。
2、关于募投项目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及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公司已就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募集资金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保荐人将持续关注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关于离任高管履行承诺
朱世斌于2023年12月29日辞任公司高管,作为离任高管,朱世斌于2025年2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以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票15,000股,该事项违反了其作出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如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亦遵守上述承诺,朱世斌未意识到离任高管亦需遵守上述承诺。针对上述情况,保荐人已督促相关人员遵守其作出的承诺、合规减持股份,提高相关股东的合规意识。朱世斌已于2025年2月7日以高于其减持价格购回其减持的公司股票15,000股,及时采取了补救及改正措施,朱世斌减持金额很小,减持第二天即进行购回,未获取收益,未造成重大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周小金 | 黄 嘉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