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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内选举,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分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行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

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依内部审计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及自身的调研结果,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后形成书面决议: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修改本细则:

(一) 国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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