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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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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下列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收购人;

(六)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披露。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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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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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报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临时公告等信息文件除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之外,同时还载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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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三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三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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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 本节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三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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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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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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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予以公告。

(一)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 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后,及时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和法律意见书予以公告:

(一) 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期前的至少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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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 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召集人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股东会上不得向股东披露、泄露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协议;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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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的规定。已按照上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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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六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事实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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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券交易。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关自然人、法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身份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证券的披露情况。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上述事项的金额计算标准、报送文件以及公告内容按《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并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 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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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第六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第七十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回函,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交易所备案,同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若出现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 公司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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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坏账准备;

(八) 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 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 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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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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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 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 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提示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

(二) 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基本情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以及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等;

(三)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 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对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

(五) 合同的审议程序(如有);

(六) 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如果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应当及时公告变动情况及对公司当年及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 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 公司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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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四) 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 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取得重要进展,该等进展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重要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七十八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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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八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八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对外投资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以确保公司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八十六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七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当由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草拟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公告披露手续,将公告文件在符合条件的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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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进行公告。

第八十九条 在公司网站及内刊上发布信息时,应当经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网站或内刊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第九十条 公司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二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参会者披露任何未披露的信息。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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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公司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一百〇一条 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者报告的信息内容不准确或有重大遗漏,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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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承诺书;

(五) 其他内容。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准并签订接待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承诺书后,才能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和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由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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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保存。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 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 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 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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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并立即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反本指引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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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包括本数。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于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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