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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业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重大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融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不少于一名。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一)至(五)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工作组;

(四)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初步提案。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工作组的初步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工作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按需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第二十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修改本细则:

(一) 国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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