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张学安的述职报告
我作为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诚信、公正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2024年度工作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开展的工作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张学安,男,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金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司法部全国涉外律师人才,河南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中国(河南)自贸区法律顾问,丝绸之路法律和发展研究院顾问,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盈科(郑州)专家顾问委员会主任。曾任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陕西省人民政府应急专家,河南省法治智库专家,韩国国立济州大学LawSchool、国防大学政治部(西安)以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兼职教授。从1987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任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职期间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未与公司存在重大的持股关系,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业务往来关系或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关系。综上,我本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事姓名 | 本年应参加 | 亲自出 | 委托出 | 缺席次 | 是否连续两次 |
董事会次数 | 席次数 | 席次数 | 数 | 未亲自参加会议 | |
张学安 | 9 | 9 | 0 | 0 | 否 |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九次董事会会议,我出席了每次会议,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讨论,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从法律等方面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综合授信、股份回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各方面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专业性意见;董事会休会期间,我按季度向公司了解经营动向、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等。我本人没有对公司2024年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出异议。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和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我关注并出席了股东大会,认真听取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2024年度,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没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
(三)其他会议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四次审计委员会的会议,与外部审计机构年审会计师讨论和沟通2023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开展、重点审计区域与审计策略、风险评估判断等情况,并就2023年度审计工作重点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与公司管理层讨论和沟通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情况。审议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计提存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一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对拟聘任人的履历和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
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度我出席了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电话询问、现场和视频参会、微信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经营层进行了多次的沟通与调研,对生产车间、基地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等进行了了解,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掌握了公司经营的一手信息,全面深入追踪公司经营发展近况。在公司2023年度审计期间,与年审会计师数次电话沟通审计状况,并就重大事项等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我利用独立董事工作群、股吧等渠道,持续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建议,关注公司与中小股东日常沟通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在公司的积极配合下,本人通过实地调研、现场会议、线上交流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重大事项,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审查了董事会召开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年度财务状况的汇报。与年审会计师就审计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充分沟通。在对公司经营管理、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向公司提出相关建议,促进公司实现管理提升和健康持续发展。
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出席会议、审阅材料、与各方沟通及其他工作等。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在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计过程中,公司积极组织与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交流,尽可能地为我们履职提供便利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我对公司各重大事项进行充分调查,积极收集资料,深入分析各重大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谨慎地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关于《关于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同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聘任刘陶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我认为上述人选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聘任决议。
2、关于《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按期还本付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3、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市场规则和行业薪酬水平,符合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4、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沟通,查阅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我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6、关于《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借款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控股股东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无锡市建融实业有限公司、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或子公司提供的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借款额度,且公司无需提供抵押或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公司可以在上述额度内,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使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7、关于《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新增金融机构授信以及为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为下属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为了满足本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8、关于《关于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内贷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控股股东无锡市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无锡市建融实业有限公司、无锡财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体现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方也不会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9、关于《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均为正常的业务合作,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交易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年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10、关于《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11、关于《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本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通过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等形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情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公司治理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对公司、管理层在2024年给予我工作上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将努力协助公司实现稳健发展。
独立董事:张学安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