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基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为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业务期限为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业务期限内任一时点开展保理业务融资额度总计不超过15,000万元)。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单项合同约定为准,在上述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负责具体操作的决策。
2、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该议案以7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已开展保理业务,但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保理业务发生金额尚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根据合作关系、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交易对方需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公司及子公司作为销货方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上述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公司及子公司将在日常经营中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该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及子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且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
3、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12个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的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应收账款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5、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业务期限内任一时点开展保理业务融资额度总计不超过15,000万元)。
6、应收账款保理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及实际业务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获得的资金将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六、主要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应收账款回收时间,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提升资产周转效率,改善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进一步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经营活动开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七、交易对方履约能力
本次交易选定的交易对方为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公司将在上述范围内选定资产与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的机构,公司将及时督促选定的交易对方按照协议履行。虽然交易双方将就交易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并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约束,但若各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将可能给本次交易带来一定的风险。
八、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负责具体操作的决策,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保理业务合作机构、确定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额度、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在额度范围内,授权财务管理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及时跟进、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等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