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杜建忠,于2024年内曾担任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4年度任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任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杜建忠,土家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理学博士,英国皇家化学会会士(FRSC),中国化学会高分子学科委员会委员,美国化学会期刊Biomacromolecules顾问编委,中国生物材料学会生物医用高分子材料分会委员。2010年1月至今,任同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2013年至今,任南京青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4年7月,任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已于2024年5月递交辞职报告)。
本人任职期间内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年度履职情况概述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10次,列席股东大会6次,没有缺席董事会的情形,也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本人在2024年度任期内,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经过客观独立的思考,对于董事会的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的情况。在
公司召开董事会前,本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并获取了为决策提供必要依据的会议资料及相关信息;在公司召开董事会的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每一个议案,充分利用本人在新材料领域专业知识和研发经验优势,积极参与董事会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作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参加了2次战略委员会,对公司年度战略规划、开展沥青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参加了5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机构选聘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共参加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4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及下一年度薪酬方案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良好地履行了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召集和主持了2次会议,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具体如下:
日期 | 会议届次 | 发表意见事项 |
2024年4月7日 |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专门会议 | 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
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 ||
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意见 | ||
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沟通,督促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实施年度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定期报告能够按期、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披露。
(六)现场工作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通过电话、微信及现场交流等多元化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实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除此之外,本人还通过媒体报道等了解外部对于公司的评价,并及时将外部声音反馈给公司,以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高度支持与配合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仅能主动为本人解疑,还及时向本人传递监管层最新要求及法律法规变动情况,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便利。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信息披露方面。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时刻关注公司在各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同时积极向公司传递投资者声音,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及时沟通,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3、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方面。本人一方面对董事会审议议案及其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独立行使本人表决权;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本人在新材料领域专业知识和研发经验优势对董事会相关事项提出合理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发生的如下事项给予了重点关注,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认为公司2023年度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未超出年初的预计范围,上述关联交易均
按照公司董事会决策要求执行。公司对与关联人之间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是公司在2023年度关联交易的基础上,根据业务发展的规划,做出的合理预计。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建立了较为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有效开展,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上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鉴于周迪武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向董事会申请不再担任副总裁职务,经总裁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董事会同意聘任陈足意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期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鉴于本人因连续任职时间届满申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唐有
根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唐有根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经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唐有根先生被选举为公司独立董事。
上述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
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上述方案在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六)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除上述事项外,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秉持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的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审慎地行使每一次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也给予了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必要的支持与方便,没有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发生。在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经营
管理层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建忠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