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唐有根,自2024年7月起担任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在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任期内工作情况作如下简要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唐有根,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南大学工学博士学位。1986年至今任职于中南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化学电源与材料研究所所长,化学电源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湖南省电池行业协会会长,湖南省电池材料与电池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中国储能与动力电池及其材料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化学会电化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氢能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理事,新能源汽车国家大数据联盟理事;2016年9月至2022年9月任广东凯普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2024年6月任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7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影响
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的事项,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二、年度履职情况概述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了7次董事会,并列席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不存在缺席或者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本人对历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行使职权。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了1次战略委员会,本人积极出席会议,就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召开了3次审计委员会,本人积极出席会议,就半年度经营情况、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公司召开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积极出席会议,就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人未出现委托代理人出席或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形。本人认为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论证后做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该议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了积极沟通,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业务、财务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除此之外还对其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进行了确认,并实时跟进审计进度,以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合理性,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与公正。
(五)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现场走访公司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在公司的有力支持与高度配合下,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之间建立了有效的沟通机制。也正是因为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才使得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重要事项进展,确保本人能够对董事会审议事项作出科学的判断。
(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及其他
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通过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加强与公司的沟通与交流。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除了认真审阅各项会议资料外,本人还通过电话、微信等形式不定期了解公司日常经营、内部控制等情况,确保本人能够对董事会审议事项作出科学的判断。
2、持续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升本人的履职能力。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参加了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开展的独立董事能力建设培训。
3、积极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深入了解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切,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市场融资环境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与相关方充分沟通及审慎分析论证后,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该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与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情况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关注情况如下: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办理了68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56.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除此之外,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了上述4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6.6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参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由于公司在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后的12个月内未确定预留的390.00万份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该部分预留权益失效。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就预留权益失效事项已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独立董事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在2024年度本人任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履行了职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充分利用本人专业知识对公司各董事会议案进行审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加强学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特此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唐有根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