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而进行的相应变更。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明确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明确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确认预计负债的同时,将相关金额计入营业成本,并根据流动性列示预计负债。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与调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股东提供更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的变更与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