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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刘崇,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努力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刘崇,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曾历任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执行董事,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深圳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深圳市益力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并曾于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担任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于2009年5月至2014年2月担任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2020年6月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9月至今任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已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在任职期间,如发生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的事项,本人将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

二、年度履职情况概述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7次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的各项议案,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并积极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没有缺席董事会的情形,也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形。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姓名本报告期应参加董事会次数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缺席董事会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刘崇17215008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会议相关决议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本人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事项均做出了明确独立的判断,对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计4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8次审计委员会,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召集和主持会议,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审计机构选聘等事项进行了讨论与审议,有效地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

2、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2次提名委员会,本人按时出席提名委员会,未有缺席的情形。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岗位胜任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时还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3、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按时出

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有缺席的情形。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对员工持股计划、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及下一年度薪酬方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

序号日期会议届次发表意见事项
12024年4月7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专门会议对《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意见
对《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意见
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
22024年11月21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的专门会议对《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的意见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电话、现场沟通等多元化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了积极沟通,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工具和方法等重点关注事项进行了有效地沟通,有效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机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了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发展情况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除此之外,本人还利用电话、微信等方

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以便能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实时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高度重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持续督导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2、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参加了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与广大投资者进行积极的交流。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内,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保障本人独立董事职权的行使,给予本人必要的配合:与本人及时沟通公司经营情况;提供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备查资料等;对于本人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提出的疑问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详细解答;对于本人提出的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各项关联交易的后续执行情况通过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进行了持续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各期定期报告以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治理层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件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公司年度审计机构进行选聘。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信永中和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以及诚信记录,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未发生变动。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事项、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等进行了关注,深入了解相关人员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等信息,对相关人员任职事项合法合规地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及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和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已经2021年5月7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公司已于2024年4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续执行情况已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办理了68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156.6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除此之外,由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回购注销了上述4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6.65万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参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的390.00万份股票期权自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未确认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失效。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已就预留权益失效事项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4、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参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监事、股东均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本人在2024年度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本人将继续以认真、勤勉、谨慎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利用本人的会计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特此报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崇2025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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