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作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或“公司”)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飞鹿股份2024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证券与衍生品投资审议情况
2024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金额为: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及业务需求情况,以当期现有大宗原材料库存数及预计采购数为测算基准确定套期保值的数量规模,公司拟开展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该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期限为: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开展沥青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二、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
2024年度,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投资类型 | 初始投资金额 |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计入权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 本期内购入金额 | 本期内售出金额 | 期末金额 |
期货 | 50.01 | -4.57 | -4.57 | 175.91 | 171.35 | 0 |
合计 | 50.01 | -4.57 | -4.57 | 175.91 | 171.35 | 0 |
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相关期货账户已经注销。
三、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主要为有效规避原材料价格剧烈波动对公司经营带来的影响,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价格波动风险:当期货行情剧烈波动时,公司可能无法在要求锁定的价格买入套保或在预定的价格平仓,造成期货交易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按照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决策权限下达操作指令,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此外,在期货价格波动巨大时,公司甚至可能存在未及时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期货交易中,受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限制,期货交易可能因为成交不活跃,造成难以成交而带来流动性风险。
4、内部控制风险:套期保值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或人为操作失误所造成的风险。
5、政策风险: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等政策如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从而带来风险。
(二)风控措施
为了应对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拟采取的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有效规范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公司
将严格按照《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控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2、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3、公司将合理调度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下达操作指令,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对应的操作。
4、公司合理完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期货业务相关事项的具体执行,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5、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增强风险管理及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强化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流程,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6、公司内部审计与监察部定期及不定期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证券与衍生品投资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蔡 明 赵志丹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