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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兰环保: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第五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负责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四)出席股东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名;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八)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一条 在以非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时,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当表明对每个议案的意见并签字后传真、邮寄给董事会秘书。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在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参加表决的董事应将传真表决的原件及其签字确认的董事会记录等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所有与本次会议有关的传真文件及董事寄回的签字文件一起作为本次董事会的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经股东会同意,可以设立董事会基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董事会专项基金计划,报董事长批准,纳入当年财务预算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出席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举行的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十四条 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书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检查报送材料内容

的完备性。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按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可以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由董事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不切实履行职责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其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董事会秘书违反《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公司更换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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