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投资者,进一步细化《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参与度和可操作性,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的制订原则在保证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经营资金需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二、规划的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股东意愿、盈利能力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并将持续优化现金流管理,强化资金管控,科学规划收支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的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影响等因素,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规划的方案制定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如因行业监管政策、外部监管环境变化以及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涉及对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在详细论证后,经
董事会决议同意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附则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