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于上述规定,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规及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钱美芬、朱炜、李勇坚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事岗位的资格。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