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25-01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04月24日在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创业总部基地B01号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04月13日以邮件、电话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11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11人(其中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董事为2人)。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的董事分别为:非独立董事蓝武军、孙武。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蓝武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吴文元先生因外地出差,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蓝武军先生主持,参会董事投票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加强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
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天以红日医药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的议案》;
天以红日医药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以红日”)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基于整体战略规划及经营效益的考虑,为进一步整合和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效率及经营效益,决定终止经营,清算并注销控股子公司天以红日。董事会同意注销控股子公司天以红日,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办理相关清算和注销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本次注销完成后,天以红日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不存在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与“第四节 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公司根据2024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及展望公司2025年度的发展,编制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董事会认为《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1,467,322.6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828,784,918.38元,减去本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16,481,484.23元,减去分配以前年度实现的未分配利润90,124,645.11元后,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743,646,111.69元。
根据本年度利润实现情况以及向市场传递公司发展信心,进一步提升公司知名度,回报股东,经董事会提议,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现有总股本3,004,154,837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共计90,124,645.11元。以上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4,653,521,466.58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预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将按照上述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九、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25CDAA3B0058】《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公司监事会就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公司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对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充分分析和评估,经减值测试,从谨慎性角度出发,公司需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具备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此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关联董事陈娟女士、林森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9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回避票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王生田先生、李莉女士、屠鹏飞先生及龚涛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将在2024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11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生田先生、李莉女士、屠鹏飞先生及龚涛先生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审议及评估,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将作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就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关联董事王生田先生、李莉女士、屠鹏飞先生、龚涛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以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回避票4票。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董事会同意提名吴文元先生、蓝武军先生、
李春旭女士、林森先生、但家平先生、张?女士、杨伊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其中,吴文元先生、蓝武军先生、林森先生、但家平先生、张?女士由公司控股股东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及本人同意。
上述议案生效后,公司董事会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后,董事会同意提名李莉女士、屠鹏飞先生、龚涛先生、郑忠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及参考同类其它上市公司的情况,建议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的薪酬如下:
董事薪酬,基本年薪月度定额发放,公司董事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
1、凡不在公司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薪酬为每年6万元(税前);
2、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每年12万元(税前),独立董事会务费据实报销;
3、在公司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
4、经公司控股股东推荐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为兼职不兼薪不兼酬。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事宜,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以0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回避票11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报酬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中的“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根据相关规定,本议案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宜,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以0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回避票11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作为召集人提议于2025年0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网站。
本议案以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吴文元,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0年1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城乡统筹办公室主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董事长。吴文元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蓝武军,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5年5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天津市天发重型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天津市百利开关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百利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财务部长、财务总监,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蓝武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487,90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李春旭,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0年2月生,硕士研究生。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党建、人力资源系统工作,协助分管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
李春旭女士持有公司675,000股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姚小青先生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林森,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2年7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师、泰康之家(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专业责任人及投资部负责人、大家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成都医投美邸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成都医疗健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但家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1年3月生,本科。2020年-2023年任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财务部主任兼任下属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监事。2024年至今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副部长、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但家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张?,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88年6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技术部规划管理专员。现任成都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项目管理部、安全环保部)项目管理岗。
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及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
杨伊,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90年4月生,硕士研究生。任职于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现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杨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第3.2.4条及第3.2.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莉,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61年10月生,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系主任。目前已出版著作与教材9部,在《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各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曾获天津市政府决策咨询重点课题优秀建议成果奖,第二届全国MPAcc优秀教学案例奖,天津市师德优秀教师荣誉称号等奖励。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天津对外贸易学院经济系教师,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环天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中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晶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迈创企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日新(海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任中国自然科学基金外审专家、中国社会科学基金外审专家、天津市政府咨询专家,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五和博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第3.2.4条、第3.5.4条及第3.5.5条所规定的情形。
屠鹏飞,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3年4月生,博士研究生、教授。北京大学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医药现代研究中心主任。国
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首批岐黄学者。第十二届国家药典委员会执委、中药材和饮片第一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中药协会沙地中药材专业主任委员、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肉苁蓉保育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药学》英文版、《中国现代应用药学》、《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中国现代中药》杂志副主编,《Journal ofChromatography B》、《中国药学杂志》等10多家杂志编委。先后承担了国家和省部级项目70余项。成功创制新药2项,获得新药证书4个,临床批件7个。曾任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华医神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北晨光神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大橡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屠鹏飞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第3.2.4条、第3.5.4条及第3.5.5条所规定的情形。
龚涛,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69年5月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华西医科大学制药厂新产品开发部副主任,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讲师、副教授,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教授、重庆智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川大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龚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第3.2.4条、第3.5.4条及第3.5.5条所规定的情形。郑忠良,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72年5月生,博士研究生。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会计系主任、会计专硕项目主任。曾任北京市机械局第三机床厂会计、艾菲杰国际工程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中国海
洋石油有限公司内部审计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副研究员。现任赞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忠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第3.2.3 条、第3.2.4条、第3.5.4条及第3.5.5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