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专项核查报告
中喜专审字[2025]第Z00385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11 号新成文化大厦A 座 11层邮编:100062电话:010-67085873传真:010-67084147邮箱:zhongxi@zhongxicp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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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专项核查报告
中喜专审字[2025]第Z00385号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欣新材”)2024年度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在此基础上,对后附的康欣新材编制的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康欣新材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康欣新材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为了更好地理解康欣新材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康欣新材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中有关营业收入扣除要求编制、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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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康欣新材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对、询问、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核查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核查结论
经核查,后附的康欣新材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关于营业收入扣除要求的规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