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王泽霞)述职报告
2024年,本人作为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客观、独立、审慎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专项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有效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王泽霞,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会计学博士后,注册会计师。1988年4月至今,历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师、财经学院副院长及院长、会计学院院长及信息工程学院特聘教授。2021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独立性条件,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充分运用自身的
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专业合理的建议和意见。2024年度,本人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出席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会议次数 |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会议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会议方式 | ||
现场 | 通讯 | 现场结合通讯 | |||||
王泽霞 | 7 | 7 | 0 | 0 | 6 | 1 | 0 |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会议次数 |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 缺席次数 |
王泽霞 | 2 | 2 | 0 |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召集并主持了6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仔细审阅了公司财务报告、日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情况等重要事项。在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本人充分发挥在财务方面的专长,与会计师事务所及管理层进行沟通,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性意见,勤勉尽责地发挥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本人认为,公司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现场工作情况2024年度,本人通过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在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本人与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会议室做了充分沟通,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重点了解了收入确认中总额法、净额法方式的选用,查阅了公司重要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并根据自身经验提出合理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公司管理层与本人保持着良好的沟通,本人可以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获取作出独立判断所需的相关资料。公司为本人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对与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均按照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并提供详细资料,积极配合本人开展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客观地对公司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定价公允性以及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判断。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原则,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本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了严格监督,认为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欺诈行为,并且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2、本人认真核查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了公司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有效,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审查,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等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提名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四、本年度自我工作评价和对董事会工作的评价
2024年度,本人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就会议审议事项独立、客观地做出决策,并就重大事项据实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促进公司
决策水平提升,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
述职人:王泽霞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