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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公告编号:2025-26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

的修订说明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为了更好地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经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对草案修订稿部分内容修订并同步修订相关文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文件名称的修订

1.关于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名称的修订

修订前:

相关文件名称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修订后:

相关文件名称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修订具体情况

1.关于增加“第八章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相关内容本次修订增加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具体如下: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个人绩效考核:在授予环节,激励对象在对应的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

2.关于对“第八章 三(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修订

修订前: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修订后:

因公司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当期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孰低值。

三、其他修订说明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中与上述表述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同步修订。

修订后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文件,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的修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修订后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内容以及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

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长远看,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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