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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福泵业: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福泵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200号国华金融中心B栋20层
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胡炼、武利华
联系电话0755-88602326
其他2022年10月25日,发行人完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由戴露露、葛文兵变更为胡炼、武利华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92
注册资本95,865,582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松门镇东南工业园区(海天名苑小区往东800米)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东部新区龙门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宜文
董事会秘书薛康
电话号码0576-86312866
电子信箱taifu@chinataifu.com
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5月25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注:上表注册资本为截止2024年12月31日可转债转股后的总股本。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泰福泵业进行尽职调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全套申请文件后,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问询函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发行人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有效执行;

4、持续关注发行人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

5、定期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泰福泵业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泰福泵业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工作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泰福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 炼 武利华

法定代表人签字: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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