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要求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2022年
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2〕
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
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财会〔2023〕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起实施。2024年3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审议程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相应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