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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董事会综合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所处阶段、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和成本等因素。
2、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将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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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4、现金分红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过半数的公司董事另行决定的除外, 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在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决策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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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4、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须对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