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等,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