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王志华)述职报告
2024年度,本人作为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灿芯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设性建议,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
王志华,196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微电子与固态电子学专业博士。1983年至今,历任清华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2年至1993年,任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访问学者;1993年至1994年,任比利时鲁汶天主大学访问研究员;2014年至2015年,任香港科技大学访问教授。2021年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另兼任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21)独立董事、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08)独立董事。
(二)关于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4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除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独立性条件,拥有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地进行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情况会前,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主动询问拟审议事项的情况,并就拟审议事项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会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会后关注决议执行的有效性,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权益的情形,本人对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本人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出席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会议次数 |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 委托出席会议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会议方式 | ||
现场 | 通讯 | 现场结合通讯 | |||||
王志华 | 7 | 7 | 0 | 0 | 6 | 1 | 0 |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应出席会议次数 | 实际出席会议次数 | 缺席次数 |
王志华 | 2 | 2 | 0 |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等事项的讨论,为公司战略发展的科学决策起到积极作用。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召集并主持了2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切实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情况,维护股东利益。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财务报告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现场考察情况
本人通过现场会议、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保持密切联系,对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进行深入了解,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道、评价,及时获悉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动态。在工作中,力求勤勉尽责,保持客观独立,在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和交流,本人能够通过听取汇报、会议沟通、电话交流、邮件往来、现场考察等方式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合理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双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本人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核查,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了严格监督,认为所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欺诈行为,并且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2、本人审阅了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持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并根据自我评价体系运行情况,不断完善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高效运行。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执行等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议了《关于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查,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经审查,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具备出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等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本人参与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提名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切实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无相关情况。
四、本年度自我工作评价和对董事会工作的评价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工作态度,秉承客观、独立、公正的
工作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勤勉、谨慎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股东、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
述职人:王志华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