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 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蒋震林 |
董事会秘书 | 彭勇泉 |
证券简称 | 震裕科技 |
证券代码 | 300953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102,784,211元 |
注册地址 | 宁海县西店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 |
经营范围 | 模具、电机的研发、制造、加工;五金件、塑料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79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科技”或“公司”)向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9,702,850.00股(每股面值1元)。根据投资者最终的认购情况,公司向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9,702,850.00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2.45元/股,募集资金合计799,999,982.50元。根据公司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签订的保荐协议及主承销协议,公司支付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6,400,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应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的余额793,599,982.50元已于2022年10月26日存入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账户内。另扣减律师费、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424,247.9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792,175,734.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2年10月2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7325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3年11月15日,宁波证监局针对震裕科技出具了《关于对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函》(甬证监函[2023]173号),针对公司在财务会计及公司治理及内控制度方面相关问题提出改进要求和建议,公司已完成整改,并于2023年12月4日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了整改完成的报告。
除了前述情况外,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震裕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佳夏 秦静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顾 伟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