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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本人作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制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依规认真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及时了解公司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发展状况,出席了公司年度内召开的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专业、独立的意见,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职责,发挥了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专业背景及工作履历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及能力,也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具体情况如下:

梁融先生,198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法学学士。2007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10月至2021年10月,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2年9月至今,任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已向董事会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本人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履职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公司2024年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公司各届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2次临时股东大会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2024年出席/列席会议次数董事会亲自出席(次)董事会委托出席(次)董事会缺席(次)
董事会 次数临时股东大会次数年度股东大会次数
梁融621600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监管规则要求,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完成了因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而进行的董事会换届工作,重新选举了新一届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成员。本人连任新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

履职期间,本人依据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履行职责,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决策的支持监督作用,主持了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能力进行了持续审查与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相关工作,结合市场发展及公司的战略实施对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建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公司相关事项,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相关建议。

(三)日常履职及现场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每次召开相关会议前,主动获取作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公司均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本人做出决策所需要的相关情况和资料,本人详细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会议上,本人认真审议每个议题,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与意见,并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有效管理出谋划策,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2024年度,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为17天。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深入公司实地走访以及其他不定期交流,现场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认真了解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积极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法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关注公司披露的重要信息,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本人积极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相关文件,不断学习更新专业知识,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年报期间所做的工作

在公司年报及相关资料的编制过程中,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全年经营管理状况、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等方面的情况汇报,与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关注年报审计工作的安排及进展情况,协助解决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报告期内重点关注领域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要求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指导性意见,对增强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性和决策有效性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关联交易发生。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违规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到的资金进行了专户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要求。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与承诺投资项目一致,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实施。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核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充分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审核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充分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核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规定、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和使用安排、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事项

报告期内,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参与了公司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参与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事项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相关材料,本人认为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科学、合理,其薪酬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符合经营规模等实际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相继提出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第三届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经过核查相关资料及实地

走访公司管理层,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未发生重大失误被监管机构问责,同时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保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人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人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股东的合理回报需求。本次现金分红保障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同时让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符合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及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存在违反或者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前述相关规定,认真审核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等重大事项,并发表了专业的、明确的独立意见。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完善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报告期内,公司针对主要制度、重要业务流程展开了专项稽查工作,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落地并得到有效执行。

经核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有效执行,各个业务环节内控有效。

四、总体评价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忠实勤勉地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战略发展、财务管控、法律事务、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充分发挥了履职价值,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提供了协助支持。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谨慎、诚信和勤勉的精神,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建议,独立、客观、审慎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等特别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独立的判断,监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一步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本人将进一步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相关监管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梁融

2025年4月25日

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一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___________梁 融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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