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超新材”或“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日期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中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