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剑文)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谨慎认真地行使了独立董事的权利,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专业优势,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个人基本情况
刘剑文,男,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1986年7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7月至今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8年5月至今任辽宁大学特聘教授。曾任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报告期内,本人查阅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实地调查,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与交流,详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建设、利润分配等情况及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同时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监督职责,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1、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5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了5次董事会会议,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0次,没有缺席会议的情形。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 |
刘剑文 | 5 | 5 | 0 | 否 |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实际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刘剑文 | 1 | 1 | 0 |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本人组织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参加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本人充分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委员会的决策效率。各项会议内容如下:
委员会名称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提名委员会 | 2024年12月23日 | 一、审议通过《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 |
审计委员会 | 2024年1月24日 |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含第四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汇报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安排 |
审计委员会 | 2024年4月25日 |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3年度年审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表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的议案》 |
审计委员会 | 2024年8月28日 |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二季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的议案》 |
审计委员会 | 2024年10月30日 |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的议案》 |
审计委员会 | 2024年12月24日 | 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汇报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计划安排 |
4、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并投出赞成票。
会议名称 | 召开日期 | 会议内容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第一次会议 | 2024年10月8日 | 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进行积极沟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的安排、年度审计重点工作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沟通,对年审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重大问题进行了询问,包括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情况,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6、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会议、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议案,了解公司基本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关注公司战略规划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经营管理和运作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15日。通过合理的工作方式和有效的沟通了解,本人认为公司整体经营稳健,发展思路清晰,内控制度完整、有效。
7、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公司调研等形式与公司中小股东保持沟通。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8、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条件与支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与本人就公司生产经营动态保持定期沟通。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将准备的会议资料及时准确地传递,为本人工作提供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依照相关规则规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情况。
2、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相关情况。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编制并按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上述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3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按时披露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上述报告均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5、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勤勉尽责,客观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要求。
6、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相关情况。
8、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2024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因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方案直接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审议通过。该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持股计划等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任职期间一直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做好了任期内独立董事相关工作,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在任期内,本人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专业优势,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保持畅通有效的沟通,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地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本人于2019年2月18日起任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于2025年2月18日起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在我任职期间,公司为我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并提供了必要条件,在此表示衷心感谢。希望公司未来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以更好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特此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剑文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