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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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审核意见 | 1-2 |
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 3 |
委托单位: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系电话:(010)85886680传真号码:(010)85886690网真号址:http://www.Reanda.com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利安达专字【2025】第0111号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尤夫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尤夫股份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12月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尤夫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尤夫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尤夫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已按照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编制。
本审核意见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25】第0215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审核意见仅供尤夫股份公司2024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刘素云 |
中国·北京 |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艺斐 |
2025年4月24日 |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项目
项目 | 本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上年度(万元)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228,563.12 | 258,116.30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820.58 | 1,051.84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36% | 0.41%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820.58 | 销售材料 | 1,051.84 | 销售材料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820.58 | 1,051.84 | ||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 227,742.54 | 257,064.46 |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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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