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制定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时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兼顾各类股东意愿,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据《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本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时间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但是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公司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的比例可低于前述比例。
2、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本计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将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拟定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规模等,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