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解释17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解释18号规定“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要求,公司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三、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
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