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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泰科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000969 证券简称:安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17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21人。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拟解除限售数量:7,665,900股,占目前

公司总股本的0.73%。

?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监事会均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本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权益数量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4%

3、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业绩为基准,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9.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ΔEVA>0。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业绩为基准,2024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9.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4年ΔEVA>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业绩为基准,2025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5年ΔEVA>0。

注:1、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3、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所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安泰科技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考核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的比例。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ABCD

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比例100%50%0%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1、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3年2月22日,公司发布了《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安泰科技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3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4、2023年3月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议案》,并于3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5、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5月4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参与认购的激励对象为222人,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0.0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5月5日。

8、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11月7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实际参与认购的激励对象为18人,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00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3年11月8日。

10、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达成的议案》。

11、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12、2024年12月27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70,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由1,050,788,097股变更至1,050,718,097股。

13、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3年5月5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5月4日届满,将于2025年5月6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满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3、激励对象满足各解除限售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满足该解除限售条件。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以2021年业绩为基准,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9.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1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水平;2023年ΔEVA>0。

说明:1、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

说明:1、上述“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根据安泰科技2021年及2023年经审计年报披露信息,以2021年业绩为基准,2023年同行业平均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为-0.58%,公司2023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38.66%,高于本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值19.00%,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年同行业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0.46%,公司202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38%,高于本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值3.10%,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023年ΔEVA>0。
告为准。3、上述同行业指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金属制品业”“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所有境内A股上市公司。综上,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已经达成。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221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的个人绩效进行了考核,其中,221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或B,解除限售比例为100%;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解除限售比例为50%;0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解除限售比例为0%。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665,9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73%。

2、首次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221人。

3、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具体上市流通时间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为准,届时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已解除限售的数量(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股)继续锁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李军风董事长240,000079,200160,8000.01%
毕林生董事、总经理240,000079,200160,8000.01%
喻晓军首席专家220,000072,600147,4000.01%
王铁军副总经理220,000072,600147,4000.01%
陈哲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20,000072,600147,4000.01%
刘劲松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220,000072,600147,4000.01%
王劲东总法律顾问220,000072,600147,400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21,650,00007,144,50014,505,5000.68%
工(214人)
合计(221人)23,230,00007,665,90015,564,1000.73%

注:上表如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关于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2023年3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3年5月4日披露《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后,在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有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2.00万股,因此,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参与认购的激励对象为222人,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30.00万股。

2、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标企业的议案》。公司对26家对标企业在权益授予后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4家对标企业存在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特殊情况,不再具备对标合理性。为真实反映公司业务运营成效,保证对标样本的有效性、科学性,将上述4家企业进行剔除,补充纳入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的4家同行业企业。

3、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病身故(死亡),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0,000股;鉴于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4.10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221名激励对象满足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7,665,900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监事会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后,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21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时,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认为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等相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相关激励对象资格、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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