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和评价办法,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对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检查。在查阅了公司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了解公司有关部门在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基础上,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二)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6家子公司,子公司分别为: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世龙化工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世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洎水进出口有限公司及世龙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其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关联交易及安全与环保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1)控制环境无效;(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3)外部审计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4)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审计监察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包括: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2%但小于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0.5%,小于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四、 主要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1、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晰、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2024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及4次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披露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确保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同时,公司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并对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分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建立了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各专门委员会分别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3名。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对公司董事会、经营层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的重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监事1名。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
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依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职权。
2、组织架构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需要,设置了总经办、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审计室、证券部、战略规划与投资部、化学研究院、生产部、安环部、供应部、销售部、外贸部、运输部、品质管理部、维修保障部、仓储中心、土建办、保安部及各生产分厂,科学划分各部门/分厂权限及具体岗位职责,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报告期内,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各部门之间、各业务之间运行协调,控制有效。规范、合理、科学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为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运作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效能。
3、财务管理
公司在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特点,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核算制度》《成本核算管理制度》等制度。其中财务管理制度涵盖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严格的资金审批授权程序,规范了公司投资、筹资和资金运营活动。
公司合理规划并设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明确了采购工作程序、流程及审批权限,并对公司供应商的准入与评估、采购计划的申请与审批、采购合同订立、到货验收入库、采购付款等事宜进行了规定;公司亦制定了合理的销售管理制度,对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结算方式以及涉及销售业务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4、财务报告
为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对财务报告编制与审核、会计账务处理等主要业务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财务部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规范编制财务报表。公司同时也对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发布等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和有效利用。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政策要求进行编制财务报表,对整个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发布等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的
准确性和真实性。
5、内部审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开展工作。报告期内,内审部门对公司设备采购、招标管理、经济效益等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审计,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落实整改,做好风险防范,有效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和治理效率的提高。
6、信息披露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
2024年度内,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意见等共95项。为规范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和及时报告的程序,公司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确立了重大信息在公司的传递报告机制,保障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主要涉及2019年至2020年期间,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八十万元罚款,同时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深刻汲取教训,今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各项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合法、合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7、对外担保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制定并发布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范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合同管理及信息披露等事宜。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业务发展需要,缓解子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压力,降低筹资成本,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为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时提供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
8、对外投资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日常管理、信息披露及责任追究等事宜。
报告期内,公司向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增资1,500万元,增资完成后,世龙新材料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增加至3,000万元。本次增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授权范围内,该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9、关联交易
为规范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批程序、回避与决策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合同订立的程序,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保证了公司资金及财产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针对公司以往年度供应链贸易业务存在的内部控制运行缺陷问题(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环节、采购与付款部分环节),公司已于2020年度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且本年度公司持续规范执行,并在报告期内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对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断加强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六、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可能对其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