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温乐)
作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积极出席公司本年度相关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客观发表意见,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温乐,198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法学硕士。曾任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所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任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2年1月至今任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四次董事会会议、两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了各项会议议案,与公司保持沟通,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2024年度,本人出席及列席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应参加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通讯表决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应列席次数 | 实际列席次数 |
4 | 2 | 2 | 0 | 0 | 2 | 2 |
2024年度,本人未出现连续两次没有亲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对上述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无反对和弃权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年度根据有关规定召集并主持了一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认真审定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计提及发放情况进行了必要的监督。
2、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本人出席了六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履职期间,本人听取了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全面汇报,对重大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议,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了此次会议,认真审议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地沟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听取多方意见,关注年度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积极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保证年度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
(四)行使特别职权情况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没有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多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注事项,并将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现场工作时间为16日,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日常通过电话及网络,与公司董事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等沟通,及时获取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运用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与本人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稳健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预计2024年度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总额为5,680万元。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资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所需,有利于开展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于2024年8月29日披露了《2024年半年度报告》,于2024年10月29日披露了《2024年三季度报告》,准确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公开、透明地披露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并在经营活动中得到较好的执行,在所有重大方面满足了风险有效控制的要求。上述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三)利润分配事项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通过认真审阅利润分配预案,结合听取管理汇报分析,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是综合考虑公司现阶段面临的宏观经济环境、公司现金流量、项目投资建设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因素,为公司长远发展及更好地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2024年上半年整体财务状况,为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公司以总股本24,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400万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人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了公司2024年半年度的盈利水平和整体财务状况,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四)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业务发展需要,缓解子公司流动资金周转压力,降低筹资成本,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或贷款时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向银行融资时提供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保障公司年度报告质量,拟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能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认为公司聘任该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关聘任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2024年,公司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处罚字〔2024〕1号)。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公司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重要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本人认为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本人在2024年积极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并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温 乐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