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兴财光华审专字(2025)第102193号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股份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飞利信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飞利信股份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如飞利信股份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所述,飞利信股份公司前董事(2023年11月因病离岗,2024年4月办理离职手续)在任职期间可能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情况。飞利信股份公司已就该事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目前案件尚处于侦察阶段。飞利信股份公司管理层发现该事项后,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查,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定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完成整改工作且已运行足够长的时间。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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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合伙人)
中国 ?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