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2012年2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梁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150人,注册会计师88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404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业务总收入为325,333.63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94,885.1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148,905.87万元。2023年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436家,客户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公司同行业(教育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2024年12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5年1月17日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配备了专业的审计工作团队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2024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审计工作团队的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专业技术咨询人员等具有丰富行业经验,项目现场负责人以及核心团队成员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经验。
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重点审计领域、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审计报告类型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资格证、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情况、独立性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各项要求,能够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2024年12月26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专项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在2024年年度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的会计师召开多次沟通会议,就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预审情况、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审计领域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情况的相关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多次会议,从事前、事中、事后多角度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了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专项审计过程中做到了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了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