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本保荐人”)作为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公司2022年2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26号)同意,公司向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0,84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88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2,990,000.00元后(含税),实际到账资金人民币422,890,0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1月3日全部到位,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23BJAA10B0619号《验资报告》。
(二)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1、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补充流动资金36,078.63万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6,215.35万元(其中募集资金6,210.37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4.98万元)。
2、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2024年度,公司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6,215.85万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补充流动资金42,294.48万元(其中募集资金42,289.00万元,专户存储累计利息扣除手续费5.48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零。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27日经公司董事会第三届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从2023年11月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均严格按照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已于2024年4月22日销户,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42,289.0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6,215.85 | |||||||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42,294.48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 | |||||||||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 | |||||||||
承诺投资项目 |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注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承诺投资项目 |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42,289.00 | 42,289.00 | 6,215.85 | 42,294.48 | 100.01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否 | 42,289.00 | 42,289.00 | 6,215.85 | 42,294.48 | 100.01 | ||||
合计 | 42,289.00 | 42,289.00 | 6,215.85 | 42,294.48 | 100.01 | |||||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 不适用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 不适用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 不适用 |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 不适用 |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 不适用 |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 | 不适用 |
注1:实际投入金额超过承诺投入金额系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投入募集项目所致。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京能热力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度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京能热力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
八、保荐人的核查工作
保荐人认真审阅了京能热力董事会出具的《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5)第110A010747号),并通过取得《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和支持文件,对京能热力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京能热力《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核查。
九、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京能热力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合群 罗炜罡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