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本保荐人”)作为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京能财务基本情况
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财务”或“财务公司”)前身为“东北制药集团财务公司”,经收购重组于2006年3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京能财务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工商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17662892G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嘉凯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16号商务中心区国际大厦23层01/02/03号
经营范围: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十二)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截至2024年末,京能财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亿元,其中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60%,北京京能清洁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0%,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20%。
二、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乙方: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原则
甲方在自身经营范围内,为乙方正常经营活动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收费标准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甲乙双方在合规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全面和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双方共同利益,促进双方共同发展。乙方有权在了解市场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利益决定是否与甲方保持合作关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该协议的同时委托其他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
(二)服务内容
1、甲方为乙方办理存款业务。乙方将闲置的流动资金等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乙方在甲方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通常、公允利率,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2、甲方应乙方的要求为其办理贷款业务。甲方应根据自身资金能力尽量优先满足乙方的贷款需求,乙方从甲方获得的贷款,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根据信用评级,综合考虑期限、产业政策、务类别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定价。
3、甲方按照乙方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
4、乙方需要以下金融服务时,可交由甲方办理:票据承兑;票据贴现;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其他甲方经营范围内业务。甲方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收
取服务费。
(三)风险评估及风控措施
1、双方应当建立、完善各自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并设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保证各自的经营风险不向对方扩散。
2、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甲方应针对各项金融服务和产品制定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和内控制度,确保乙方在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支付需求。
(四)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年。
2、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协议或延长本协议的有效期。双方均应在本协议届满前一个月,将是否续订或延长的意图书面通知对方。
(五)特别约定事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存款服务而言,乙方在甲方的存款余额不得超过甲方上一年末吸收存款余额的30%。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就贷款服务而言,乙方在甲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甲方上一年末贷款余额的30%。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履行情况
公司与京能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的程序。依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京能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自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3年。
四、公司与京能财务业务开展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在京能财务的存款余额为89,671.53万元,占京能财务吸收存款余额比例为2.30%。公司合并在京能财务的贷款余额为0万元,占京能财务发放贷款比例为0%。2024年度公司有序安排经营支出,在京能财务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
公司与京能财务根据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开展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存贷款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发生额及余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严格按照与京能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限额进行交易,各类业务均在关联交易限额以内。
五、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根据《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对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认为:京能财务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立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2024年以来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京能财务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未发现京能财务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京能财务之间开展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可控。
六、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京能热力已将关于2024年度涉及京能财务的关联交易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七、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度涉及京能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致同专字(2025)第110A010749号),认为:“我们对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京能热力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时所复核的会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在所有重大方面没有发现不一致。”
八、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京能热力已与京能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2024年度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京能热力制定了风险处置预案,内容全面、明确、可行,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根据京能热力对京能财务风险管理的分析和评价,认为相关风险总体可控。京能热力有关2024年度涉及京能财务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保荐人对京能热力与京能财务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合群 罗炜罡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