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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事堂: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事堂”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审慎认真地行使公司和股东赋予的权利,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在深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础上,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成员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有效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梁雨,男,管理学硕士,现任中国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各次董事会。每次会议召开之前,本人均主动了解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了解公司整体的经营情况。在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就有关情况的说明,认真审议每项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各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本人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加次数现场出席 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 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81701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分别参加了所属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形。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出席专门委员会情况
应参加次数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会议440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100
提名委员会会议3300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亲自出席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2. 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亲自出席了审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审议。

3.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成员亲自出席了提名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了审议。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并审议关联交易议案。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审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董事会拟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并就补选非独立董事及聘任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本人认为,候选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禁止任职的情形,同意报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

意报请董事会审议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会谈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听取了嘉事堂内审部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审计情况的汇报,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讨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审议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本人切实履行了监督审核职责。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人定期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监督核查披露信息;本人向公司管理层了解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还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面对面沟通审计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认真审计的情况下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和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在公司现场工作15天,采取约谈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内审负责人等人员的方式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关注公司的重大项目进展和落实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公司亦积极配合本人的各项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帮助本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信息及外部资讯。2024年,在公司的安排下,本人完成了独立董事履职相关培训,不断拓展并更新履职所需的知识及技能。同时,时刻关注行业内与公司有关的报道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提供合理化意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场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七)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在决策、执行及披露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人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对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其内容和金额是公司2024年度经营所必要的,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定价依据公允、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担保安排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按规定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经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审计,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四)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于2024年度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公司审计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要求,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

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人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公司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情况汇总情况表,并与财务资料进行适当核对。本人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发放标准符合薪酬体系规定;公司2023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准确。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共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75,843,851.20元。本人认为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现金分红规划。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本人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了规范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改善了公司治理环境,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本人认为公司开展的内控建设工作显著有效,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均根据各自的专业或职能分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积极、运作规范、程序合法、决策有效。

(十)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的各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均单独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计票。本人认为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未发现公司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维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做出了贡献。2025年,本人将继续诚信、勤勉、谨慎、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客观参考,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以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梁雨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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