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李娟娟)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娟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教授。1982年至1986年就读安徽财贸学院(现更名为安徽财经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取得本科学历,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年至2002年修完厦门大学会计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曾先后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现更名深圳职业技术大学)电算会计专业主任、计划财务处处长、经济学院副院长。被聘为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及第五届深圳市督学。2022年2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024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召开了10次董事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
本人认真审议各项会议议案,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就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积极发表专业意见。本人认为,2024年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定要求。本人对任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恪尽职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就任职期间的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审核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4年2月20日,本人对公司为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任职期内,公司召开了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本人按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召集和主持了历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审工作、内部控制建设、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从专业角度、客观地给予分析和发表意见,有效地履行了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分别按照《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积极开展各项工作,有效履行了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
2024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战略规划,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积极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日。
公司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和有效沟通渠道,配合开展现场考察工作。公司认真听取独立董事提出的意见及建议,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积极沟通,针对性地探讨和交流相关问题,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做的其他工作
1.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于各
项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在年报编制、审计过程中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与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会计师充分沟通,对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事项等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切实保护股东利益。
3.本人认真学习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注重学习最新颁布和修订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要单独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对于尚存在的少量小额关联交易事项,均是在正常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均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交易原则进行,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或重要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张振广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因个人原因分别于2024年4月、7月向董事会申请辞职;公司于2025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胡诗益先生、赵春林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江向宇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黄志东先生因个人事项被相关监察机关实施留置,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解除黄志东先生其独立董事职务,并补选马旭飞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本人认为相关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以上人员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提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目前经营管理现状相吻合,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更好地为公司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在报告期内,本人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2025年,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恪守独立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娟娟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