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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玻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2613 证券简称:北玻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4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效率,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所议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该委员应当回避表决。若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委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议案、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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