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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美菱: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000521、200521 证券简称:长虹美菱、虹美菱B 公告编号:2025-030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4月3日、4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号、2025-022号)。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亦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下午13: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2163号行政中心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定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已于2025年4月3日、4月19日发出,会议的议题及相关内容于同日公告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415人,共持有362,014,868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97%,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含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96,819,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6人,代表股份65,195,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1%。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413人,代表股份334,937,071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860%。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7,079,797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73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所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12项议案。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55,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0%,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2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197%,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323%,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48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76,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55%;反对1,8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617%;弃权37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27%。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13,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4%,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2%,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1,97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2697%,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5045%。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33,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130%;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425,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9%。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6,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4%,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7%,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1,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86%,反对1,87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82%,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32%。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68,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34%;反对1,87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601%;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6%。

4.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747,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36%,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6%,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012,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3094%,反对1,87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2275%,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32%。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66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235%;反对1,87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599%;弃权390,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6%。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60,254,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38%,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5%,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520,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9117%,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9223%,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6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3,175,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745%;反对1,6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4837%;弃权13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1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8,552,1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43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83%;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0,817,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5.8915%,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3.6438%,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464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1,472,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9662%;反对3,07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9169%;弃权391,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169%。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8%,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0,7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36%,反对1,9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9%,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6%。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07,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49%;反对1,9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10%;弃权147,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8.审议通过《关于处置非流动资产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90,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31%,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80%,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55,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92%,反对1,94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111%,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09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12,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63%;反对1,9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809%;弃权17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28%。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883,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13%,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14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4715%,反对1,9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507%,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77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06,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44%;反对1,9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909%;弃权14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47%。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59,941,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2%,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8%,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82,206,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97.5397%,反对1,93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013%,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590%。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32,863,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815%;反对1,9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5785%;弃权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00%。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7,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26%;反对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7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4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85,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502%,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0%,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5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909%,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466%,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1626%。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205,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095%;反对19,59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8496%;弃权137,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09%。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最高5亿元人民币票据池专项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342,258,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28%,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8%,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4,523,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76.5591%,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23.2372%,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2037%。

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5,17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4.1015%;反对19,584,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5.8472%;弃权171,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A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13%。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7,079,7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B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提交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调研情况、日常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等履职情况进行报告,并对公司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25年4月3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胡国杰律师、欧林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等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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