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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水: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飞翔已离任)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始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严格按照《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具体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勤勉敬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2024年任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发展,确保对公司情况有全面而及时的了解。本人按时参加每一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针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专业意见,致力于保障公司整体的长远利益以及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现将本人在2024年度任期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陈飞翔: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6年出生,博士学历。1975年12月至1977年12月任职于湖南长沙有色金属加工厂;1982年2月至1994年12月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师;1994年12月至1997年11月任华东理工大学经济发展研究所副教授;1997年11月至2009年12月任同济大学经济与金融系教授;2010年1月至今任上海交通大学应用经济学系教授;2019年2月至2024年6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均不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

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均以现场及/或通讯的方式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在本人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公司各届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1次临时股东大会和1次年度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陈飞翔66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参加公司审计委员会4次会议,提名委员会4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会议,就关联交易、定期报告、董事提名、薪酬审议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审议。

(三)报告期内所做的工作在2024年度任期内,得益于公司的全力协作与支持,本人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现场参会、电话交流以及线上会议等形式,全面且深入地掌握了公司的经营动态及各项重大事务的进展情况。针对公司当前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的演变、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完善等核心议题,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的意见交换。同时,本人积极配合与股东的互动交流,在2024年的2次股东大会上积极听取参会股东的意见。

在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除了参与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之外,还与公司管理层、相关业务负责人沟通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年本人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累计共有7天。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人对公司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并进行审慎判断:

(一)关联交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允的原则,通过多次与管理层沟通,了解关联交易情况。并提醒公司管理层要注意探讨考虑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发生关联交易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根据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未出现公司被收购的相关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任期内,本人对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同意并签署了以上定期报告的确认意见,认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2024年度,在本人任期内,公司未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本人提醒公司管理层尽快完成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选聘工作。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且需执业规范,拥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业务能力。

(六)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进行了第三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工作。作为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严谨开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积极参与相关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岗位要求,对候选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职业操守等多方面进行全面细致考察。同时,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核查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情形,确保推选出的人选具备胜任相应岗位的能力与素养,为公司治理团队的高质量组建贡献力量,保障公司长远稳健发展。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1号)。2017年起公司在江西抚州承接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时,因未充分考量凤岗河项目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影响,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相关规定恰当估计其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且该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持续存在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使得2018至2022年相关财务数据失准。

在这期间,本人多次联系公司,主动与管理层、财务、审计机构深入沟通,以便全方位掌握差错详情及影响。审核更正报告时,本人参照法规准则,独立审慎评估每项举措与数据调整,确保合规合理。同时,积极参与内部讨论,密切监督进度,确保及时完成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此外,本人还积极督促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防范类似问题再现。

(八)与审计机构的沟通协作情况

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重视与审计机构沟通协作。与审计机构定期交流,跟进审计计划执行,审阅报告并督促整改,强化其监督作用。在年度审计时,事前充分沟通,协助了解情况;审计中答疑协调,保障推进;审议初稿时仔细核查,研讨关键内容,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准确。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4年度任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秉持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忠实度和勤勉精神,依托专业知识,独立且公正地表达观点并履行职责,确保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有效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并特别关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陈飞翔2025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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