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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和/或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列示的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以及因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形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公司应当予以更新。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十八条 在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本制度的规定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工作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证券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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