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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续签中福赫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签中福赫达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山东中福赫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赫达”)股东王书昌、马志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续签,公司合计持有中福赫达的有效表决权股权占中福赫达表决权总数的52.8324%,持有超过50%表决权,且已取得中福赫达董事会过半席位,公司对中福赫达能够实施控制,中福赫达继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与中福赫达股东王书昌、马志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为维护公司对中福赫达的控制权,保证其治理结构稳定,以促成公司对中福赫达股权的顺利收购,各方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完善公司纤维素醚产品线,提高纤维素醚系列产品配套能力,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淄博华励新材料有限公司、马雷、王书昌、马志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分两阶段收购中福赫达股权,最终公司持有中福赫达100%股权。同日,公司与

各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公告)。

2023年9月25日,中福赫达完成阶段一交易的股权变更及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持有中福赫达47.0796%股权。同日,公司与王书昌、马志远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公司合计持有中福赫达的有效表决权股权占中福赫达表决权总数的52.8324%。中福赫达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公司委派2名董事。综上,公司持有中福赫达超过50%表决权,且已取得中福赫达董事会过半席位,公司对中福赫达能够实施控制,中福赫达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购买股权进展及中福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表决权委托期限已届满。经各方友好协商,为维护公司对中福赫达的控制权,保证其治理结构稳定,以促成公司对中福赫达股权的顺利收购,公司于近日与王书昌、马志远续签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王书昌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马志远

受托方(以下简称丙方):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1.丙方于2023年8月28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中福赫达(以下简称“目标公司”)47.0796%的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前置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丙方将按照约定价格收购目标公司剩余全部股权。

2.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仍持有目标公司3.1824%的股权,乙方仍持有目标公司2.5704%的股权,并拟在上述《股转权让协议》约定的前置条件满足情况下,将上述股权全部转让给丙方持有。

甲、乙、三丙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乙方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丙方行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股权

1.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3.1824%(以下简称“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丙方行使,丙方同意接受甲方本次表决权委托。

2.乙方自愿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2.5704%(以下简称“委托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名和提案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丙方行使,丙方同意接受甲方本次表决权委托。

3.如因目标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导致甲方、乙方实质上增持目标公司股份的,自该等新增股份登记至甲方、乙方或其相关方名下之日起即自动适用《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即委托股权数量自动按比例相应增加),双方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二、 表决权委托范围

1.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丙方作为委托股权唯一的、排他的受托方,依据本协议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按照自己的意志就委托股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受托权利):

(1)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含年度和临时会议);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及目标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规定需要经股东会/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对股东会/股东大会每一审议和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签署股东登记表、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3)行使股东提案权,有权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交提案,包括提名、推荐或变更、罢免目标公司董事、监事等事项在内的任何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4)法律法规或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与股东表决权有关的权利。

2.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除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乙方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对委托股权仍享有收益权、分红权、处分权等财产权利,除收益权、分红权、处分权等财产权利之外的全部股东权利均委托给丙方行使。

三、委托表决权的行使

1.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乙方将委托股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丙方行使,丙方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可完全按照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33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丙方意愿行使,无需事先征求甲方、乙方的意见及/或取得甲方、乙方事先同意。

2.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乙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但如因监管机关要求或者为配合,甲方、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配合出具相关文件(包括为满足监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需及时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等),以实现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之目的。但如相关事项需委托书出具授权委托书、在相关文件上签章或进行其他类似配合工作的,甲方、乙方应于收到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需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特殊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完成。

3.甲方、乙方就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各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目标公司相关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

4.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股权对应表决权的行使无法实现,甲乙丙三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甲方、乙方作为委托股权的所有权人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则仍由甲方、乙方承担并履行。

四、委托期限

甲方、乙方委托丙方行使表决权的委托期限为本协议签署,且《股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5-033债券代码:127088 债券简称:赫达转债份转让协议》项下阶段一的标的股权过户至丙方名下之日起生效且下列条件孰早发生之日解除:

(1)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阶段一中的标的股权过户登记至丙方名下之日至2027年5月1日期限届满。

(2)自《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阶段二中的标的股权全部完成交易之日。

表决权委托期间,甲乙丙三方构成的一致行动关系,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表决权委托结束之日,三方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动终止。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并生效后,除不可抗力以外,若甲方、乙方违反在其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保证,不履行在协议其项下的任何责任与义务,即构成违约。甲方、乙方应当根据丙方要求的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

2.若甲方、乙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导致本次表决权委托目的无法实现的,则丙方有权单方通知委托方终止协议,并同时有权要求甲方、乙方赔偿丙方的全部损失。

3、本协议所称“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因解决纠纷而支付的交通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和调查取证费用、罚款等费用。

六、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且《股份转让协议》项下阶段一的标的股权过户至丙方名下之日起

正式生效。

2.如《股份转让协议》因一方违约或其他原因被解除、终止,或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的,则本协议同时解除、终止。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其他事项

本次表决权委托续签事项不涉及股东权益变动,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权委托协议》续签后,公司合计持有中福赫达的有效表决权股权占中福赫达表决权总数的52.8324%,持有超过50%表决权,且已取得中福赫达董事会过半席位,公司对中福赫达能够实施控制,中福赫达继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表决权委托的到期续签有利于稳定公司对中福赫达控制权,不会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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