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及《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适用于本制度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系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系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及时、持续地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总协调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应当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并及时掌握所在单位重大事项,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指定一名联络人,并报公司证券部登记,联络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各单位负责人及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证券部。信息报告联络人的报告义务不能当然免除第一责任人的信息报告责任。
第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本制度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告知义务。
第九条重大信息发生和报告过程中,直至完成信息公开披露之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相关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信息的报告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立即报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及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六)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发生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所持公司股份拟发生或发生变化时,变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等;
(四)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所持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1%、5%时;
(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
(八)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重大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重大变更;
(四)重大风险;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企业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企业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的,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备注:
1.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第十四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本制度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或者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报告标准的应及时报告,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且需通过公司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变更”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述的“重大风险”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述的“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包括:
(一)业绩情况
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报告。
(二)政府补助及其他额外收益
1.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3.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重大诉讼及仲裁
1.公司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4.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也应及时报告。
(四)经营环境变化
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新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各级公司的市场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环境信息
1.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2.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等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3.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的;
4.本单位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5.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六)监管事项
1.司法机关出具的刑事处罚函件;
2.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或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八)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九)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影响的事项;
(十)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四章内部报告相关程序与具体要求第十八条相关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有关情况:
(一)拟计划启动重大事项时;
(二)就重大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初步交易方案、拟签署框架性协议等;
(三)拟将涉及重大事项的议案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时;
(四)相关责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事项时。
第十九条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最快捷方式通知公司证券部,并于发生应报告重大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信息报告单及相关材料的报送。证券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责任人根据受理意见需补充材料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充材料的报送。报送材料以书面、电子文档或线上流程形式报送。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判断,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履行披露流程;对需提交董事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尽快提交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履行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第十九条所述“相关材料”,包括: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各方基本情况;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法律文件;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司法文书、法律法规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出具的意见(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相关决议;
(六)重大事项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影响;
(七)公司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相关责任人认为与事项密切相关的其他重要材料。
第二十二条相关责任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的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不免除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和信息披露常态化监控机制。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证券部等部门要及时监测公司舆情风险,及时评估处置并汇报。
第二十四条相关责任人报送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材料由公司证券部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部门负责妥善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