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财务报表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分别于2021年4月27日、2022年4月28日、2023年4月27日、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1)00659号、天衡审字(2022)00376号、天衡审字(2023)01965号、天衡审字(2024)01253号)。目前,公司董事会认为2020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出具了《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就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客观反映了相关事项的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公司监事会将继续加强对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至2023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意见》之签章页)
监事签名:
吴建军 徐 捷 陈伦平
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