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 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负面舆情。
二) 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舆情管理工作组”),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作为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并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或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三) 组织协调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四) 妥善处理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汇报;五) 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工作,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管理工作组,并具体落实舆情管理工作组的相关决策部署。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在舆情管理中的职责:
一) 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 及时向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三) 根据舆情事件性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及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实时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舆论、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渠道信息,发现涉及公司的舆情信息,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定应对方案;
二)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的一致性,同时始终保持与媒体之间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真诚、认真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因信息不透明引起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具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舆情管理工作;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四)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证券事务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应当在知悉相关舆情信息后,立
即汇总整理,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应及时向舆情管理工作组报告,舆情
管理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 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 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舆情管理工作组应在舆情处理结束后,对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对舆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事项及其处理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导致公司舆情扩大或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