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拟以向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汽轮”)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杭汽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接受海联讯的委托,担任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信证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规定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海霞 | 曲达 | 郭丽华 | ||
封自强 | 卢乾明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