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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正大:舆情应对管理制度(2025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应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第三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证券部、企划部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的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企划部负责对媒体信息进行常态化的舆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报告。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当涵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服务号、视频号等)、抖音号,以及报纸、期刊、电视、电子报、微博、网络媒体、网络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媒体或互联网信息载体。公司证券部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设舆情信息联络人,并向企划部报备其联络方式。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该子公司相关的报道信息,若

发生舆情事件,应当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企划部、子公司负责人及总经理,并协助对相关舆情事件进行核实。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企划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企划部、证券部报告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舆情事件发生后,应当在第一时间溯源沟通,查明舆情事件真相,并启动舆情处理机制,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社会公众猜测和媒体失实报道,维护公司形象不受损害;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以及证券部、企划部在知悉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舆情工作组报告外,还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二)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企划部等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舆情工作组应对重大舆情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向相关方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避免虚假不实或片面夸大的报道;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主动自查,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应对舆情方案、其他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各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涉及公司的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或不实报道,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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